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依申请公开形式

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表见附件下载)。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一)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科室办理。涉及多个科室的,由牵头科室汇总办理。

(三)承办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委办公室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相关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委办公室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科室办理完结后,应向委办公室备案。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六)对申请公开的信息,相关承办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依法不属于市卫生健康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科室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科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科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我委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四、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五、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白蜡街105

邮编:614000

联系电话:08332495480(座机)、08332495360(传真)

电子邮箱:lswj2495963@sina.com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办: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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