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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乐山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市直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2021 年修订)》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完善相应的预案、方案,并组织实施。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乐山市地震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社会参与、加强宣传;依法规范,响应及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1、2),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应急急需药品的供应;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调查和评估灾区卫生医疗设施的破坏和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组织开展心理救助活动。
县卫生健康局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市本级成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队伍(见附件3);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市级医疗救治专家队伍(见附件4);乐山市地震灾害市级卫生防疫队(专家组)(见附件5)。同时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职责组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队伍。相关机构、队伍接到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后,要立即组织开赴灾区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
2.3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计监督执法机构是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人员处理地震灾害救灾防病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医疗小分队)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和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2.3.3 卫计监督执法机构
卫计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计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协助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计监督执法和执法稽查。
3 分级响应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 响应条件
3.1.1 Ⅳ级响应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灾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按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第一时间启动Ⅳ级响应。
3.1.2 Ⅲ级响应
一个市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灾情,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按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第一时间启动Ⅲ级响应。
3.1.3Ⅱ级响应
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市、区发生灾情,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按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第一时间启动Ⅱ级响应。
3.1.4 Ⅰ级响应
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地震灾害事件,国家卫计委按国务院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3.2 响应措施
3.2.1 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相关灾情信息;对伤情和病情开展损害和救援情况评估。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都必须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 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3.2.3 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加强灾情疫情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
3.2.4 饮用水卫生
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
3.2.5 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
3.2.6 卫生宣传
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媒体,做好群众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医学救治、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
3.2.7 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与处理工作。
3.2.8 临时安置点管理
加强对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卫生工作,特别做好医疗、饮用水、环境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3.2.9 流动人口管理
非灾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疫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
3.2.10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恢复医疗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1 其他措施
1)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救灾资源的保护、储备和人员防护,保障医疗服务功能正常发挥。
2)必要时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3.3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灾害所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经上级专家组评估,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响应。
4 恢复重建与善后
4.1 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
开展灾后卫生学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做好受灾地区灾民回迁前的环境卫生评价,指导进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计监督执法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2 善后处置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 调查与评估
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认真总结和评估,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评估结果。
5 准备与保障
5.1 物资保障
协商相关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市人民医院、市疾病控制中心按照任务分工分别建立一个市级物资储备库,各区县指定单位建立区县物资储备库。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的基本储备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5.2 交通运输保障
市、县卫生健康局要与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市、县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参与“120”院前急救医院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市“120”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
市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坚持统一组织、统一指挥、按照就近、就急调度原则,及时、准确地处理好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的呼救。
5.4 技术保障
建立必要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机制,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研究。
5.5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
5.6 经费保障
市、县卫生健康局要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力争足额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紧急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7 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地震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及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6 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7.2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3.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4.乐山市地震灾害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
5.乐山市地震灾害市级卫生防疫队伍
附件1
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昆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副组长:曾 伟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王文辉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曲别拉布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杨 丽 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党委书记
钟 晖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梁 涛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成 员: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应急办主任、医政医管科科长、规划与财务科科长、疾病预防控制科科长、综合监管科科长、中医药管理科科长、妇幼与老年健康科科长、基层卫生科科长、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人、机关纪委书记、爱卫办主任;乐山市人民医院、乐山市中医医院、乐山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乐山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乐山市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乐山市中心血站站长、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
在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应急办负责人谢文忠任办公室主任,兼总联络员(联系电话:13890680567)。
附件2
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牵头,负责全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积极协调联系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协调调派救援力量实施紧急救援;收集乐山市地震灾害发生、发展及处理的有关信息,掌握动态,实时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向市应急委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卫生健康委上报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相关信息。
组织专家对乐山市地震灾害医疗救援应急策略和救援措施开展效果评价;及时提出调整修订预案和改进措施的建议。
二、应急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牵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乐山市地震灾害医疗救援和心理干预,收集提供伤员治疗和心理干预相关的信息。组建乐山市地震灾害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组织专家会诊和伤病员转院等事宜。
三、应急卫生防病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牵头,基卫科、爱卫办、妇幼科、中医科、综合监督科配合,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卫生防病工作;做好灾后易发生的霍乱、痢疾、伤寒、甲肝、钩体等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应急舆情信息宣传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乐山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协调医疗救援有关外事工作事宜。
五、应急后勤保障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规财科牵头,医政科、办公室、机关党委(党办)配合。负责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物资、医疗救治药品和设备的紧急调配和采购。
六、应急督查组
由综合监督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负责对乐山市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开展巡查、督查,依法依纪查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事件。
附件3
乐山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队 长:夏 旭 乐山市卫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
副队长:白世昆 乐山市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
成 员:熊 伟 乐山市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急诊内科
张能文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急诊内科
李湖波 乐山市人民医院护师 急诊护理
周 珍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急诊急救护理
张知洪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重症医学
蔡永杰 乐山市人民医院护师 重症护理
刘 凯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骨科
张孝礼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神经外科
吴 勇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临床麻醉
梁棚宇 乐山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师 美容整形烧伤
任 林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治中医师 美容整形烧伤
罗志强 乐山市人民医院检验技师 医学检验
童小东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管检验师 医学检验
蒲强红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管药师 临床药学
魏国芯 乐山市人民医院主管药师 临床药学
李红英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治医师 急诊医学
姚 弘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治中医师 中医
丁 艺 乐山市中医医院护师 急诊护理
王 惠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管护师 急诊护理
李 霄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治医师 重症医学
王正东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管护师 护理
谢勇辉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治医师 骨外科
阿库布千 乐山市中医医院执业医师 神经外科
吴健雄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治医师、临床麻醉
李 粒 乐山市中医医院副主任医师 影像超声
牟 荥 乐山市中医医院主治医师 影像超声
汪 洁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孕期保健
祝 佳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妇科急诊
王子昂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主治医师 儿内科、新生儿
杨莉娜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 护理
马 杰 乐山市精神卫生中心主治医师 精神卫生、
临床心理
附件4
乐山市地震灾害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成员
组 长:魏茂刚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副组长:高 林 市中医医院副院长
宁 可 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王红川 市人民医院医务部部长
周庆华 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
成 员:王永才 市人民医院关节外科副主任医师
卫正洪 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
高峰畏 市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治医师
王 健 市人民医院胃肠外科主任医师
钟显飞 市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
罗 骏 市中医医院医教部部长
曹 忠 市中医医院骨科副主任中医师
谭定富 市中医医院外科主任医师
黄敬东 市中医医院主任医师
附件5
乐山市地震灾害市级卫生防疫队伍
队长:王 佳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队员:郭志洪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王 坤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周 骥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聂 伟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胡永超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李思成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
彭 亮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
黎智斌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师
张志平 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