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31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统计: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 分享到 :

委机关各科室: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已经委党组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8日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委办〔2014〕40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17〕4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委办〔2018〕2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18〕108号)、《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委办〔2019〕38号),《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乐安委〔201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文件,制定《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委领导、委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委党组会主要职责

(一)学习并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点第一段,《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一)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一)点,《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政府领导责任"第二段,《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乐安委〔2019〕9号)第一点。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不少于2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和所需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内容。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点第一、二段,《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十条,《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三)点"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第二段,《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乐安委〔2019〕9号)第一点。

(三)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履行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四条第一段。《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四)点"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27号)第(四)点"省卫生计生委",《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18〕108号)第三条第(十二)点,《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33号),《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乐安委〔2019〕9号)第一点。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推动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科室和对口联系直属单位、区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

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点第一、二段,《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三)点和第七条。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力量,统筹协调各方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点第二段、第三段、第(二)点第九段,《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四条第(五)(六)点,《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五条第(四)点、第十七、十八条,《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三)点"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第二段。

二、行政办公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点第一段,《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一)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一)点,《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三)点"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第三段。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产会议、文件精神,将安全生产工作与行业管理有关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二)点,《四川省安全生"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川委办〔2014〕40号)第六条第(二)条,《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三)点和第(四)点。《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17〕43号)第十一条第(一)点。

(三)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所需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等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必需经费。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四)点,《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三)点和第(四)点。

(四)加强和充实人员做好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安全知识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委厅〔2017〕43号)第十一条第(一)、(二)点,《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四)点。

(五)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督促委领导干部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年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点第二段,《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三)点。

(六)推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十条第(一)点第一、二、三段,《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六条第(六)点,《四川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1号)第(三)点"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第三段。

委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委党组书记、主任主要职责

委党组书记、主任是市卫生健康委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委党组议事日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体制机制和所需人、财、物等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在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四)推动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委党组成员在个人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推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领导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和对口联系的直属单位、区县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二条、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主要职责

协助委党组书记、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组和行政办公会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委党组书记、主任落实委党组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委党组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协助统筹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和对口联系的直属单位、区县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其他领导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组织分管科室和联系的直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科室和联系的直属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统筹推进科室、直属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分管科室和联系的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四)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和对口联系的直属单位、区县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委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一、科室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科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2.按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科室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在个人年度述职中就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3.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4.落实本科室1名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具体承担本科室办公区域日常安全管理。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科室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协助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2.协助科室主要负责人抓好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本科室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组织开展本科室办公区域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科室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在科室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2.具体承担本科室办公区域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定期检查本科室办公区域电器设备用电安全,加强火灾安全防范。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负责本科室安全生产日常协调联络工作,做好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资料收集和台账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牵头科室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委办公室作为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室,除负责科室安全生产共同职责外,其安全生产职责还包括:

(一)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组织实施委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行业系统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指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行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和水平。

依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委厅〔2017〕43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负有监管职责科室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除负责科室共同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外,还分别负责以下安全职责:

(一)财务科。重点抓好基建项目安全,牵头推进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基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信息与统计科。重点抓好信息安全,牵头推进全市卫生健康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三)综合监管科(行政审批科)。牵头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服务、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重点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分析和职业人群健康的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承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市重大传染病防治办公室)。负责管理传染病、慢性病、精神卫生的防治及健康促进工作;牵头促进疾控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卫生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抓好食品安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

(五)基层卫生健康科。牵头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

(六)妇幼健康科。牵头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

(七)医政医管科(应急办、献血办)。重点抓好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院感染,牵头促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八)中医药管理科。重点抓好中医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医院感染,牵头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

(九)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牵头促进托育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十)健康服务促进科。重点抓好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安全和医院感染,牵头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履行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人事科)。抓好生物安全,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新技术和成果转化推广。

其他未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能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业务关联度等进行分工和承接。

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委厅〔2018〕108号)第四条;《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27号)第(四)点,《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安办函〔2019〕33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处室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委办〔2019〕38号),《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乐安委〔2019〕9号)第二点(十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