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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乡村医士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07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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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区、市、县、自治县卫计局:

按照乐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乡村医士班”议定事项的通知》(乐府常定[2016]151号)和《关于转发乐山市举办“乡村医士班”工作方案的通知》(便签[2016]—34)文件精神,我局联合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拟于2016年-2018年三个年度举办“乡村医士班”,预计招收309名学员。请各有关区、市、县、自治县卫计局按照指标任务认真组织生源并签订服务协议。

《乐山市“乡村医士班”学员报名表》请于8月24日前报送市卫计局人教科。

联系人:聂嘉      联系电话:2495859

附件:

 1.乐山市2016年“乡村医士班”(中医学专业)招生简章

 2.乐山市“乡村医士班”学员培养协议书(供参考用)

 3.乐山市“乡村医士班”招生计划分配表

 4.乐山市“乡村医士班”学员报名表

     5.《关于举办“乡村医士班”议定事项的通知》(乐府常定[2016]151号)

     6.《关于转发乐山市举办“乡村医士班”工作方案的通知》(便签[2016]—34)

 

         乐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2日
附件1:

 

乐山市2016年“乡村医士班”(中医学专业)

招 生 简 章

 

为加快乐山市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确保在“十三五”末实现全市“一村一医”的目标,解决乐山市村级卫生人才缺乏问题,提高村级卫生服务质量。受乐山市卫计局委托,由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与四川省针灸学校(即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联合举办定向“乡村医士班”(中医学专业)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教育。

一、学院(校)简况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综合性全日制国办普通高等学校。是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7年通过了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是国家教育部“现代制造业和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基地”院校。是国家西部旅游专门人才培训示范基地,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四川省首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院校。学院师资力量雄厚,设施、设备先进,专业适合对路,教育教学质量高,办学有特色,学生有特长,就业有保障。

四川省针灸学校(即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创建于1960年,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该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开办中医学专业(普通中专)的学校,学校地处成都平原中心,占地三百余亩,交通便利,校园环境优美,教育教学管理严谨,学校人文气息浓郁,学习氛围好。

二、专业培养目标

1、培养掌握中医针灸、推拿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知识,能运用针灸、推拿、中医药等诊治手段与方法,对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治,能进行急救处理的中西医结合医士。

2、课程设置:中医学基础、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内科学、西医内科学、解剖学、病理学、中西医外科学、中西医妇产科学、中西医儿科学、方剂学、经络学、腧穴学、刺灸学、针灸治疗学、食品安全与卫生、卫生统计、疾病防控等三十余门课程。

三、招生性质:全日制普通中专

四、招生计划:共101名(国家计划)

五、学校招生代码:51048

六、招生专业及代码:中医学(代码:101300)

七、学制: 三年(2年理论,1年实践)

    八、招生对象及条件:乐山市“空白村”所在县(市、区)的初、高中(含同等学历)应往届毕业生,“空白村”所在地农村户口,年龄原则上20岁以下。

    九、学习地点: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斑竹湾校区

十、在校学习待遇

 1、“乡村医士班”学生纳入国家中职招生计划,学费享受中职学生免费和资助政策,不向“乡村医士班”学员收取任何费用,即3年学费、住宿费、书本及资料费、各种杂费全免,另外每月每人发给生活补贴300元(每年计10个月)。

 2、该专业在校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该专业在校学生总数的20%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1500元/年/生,两年共计3000元。

 十一、毕业待遇:学生修完所学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四川省针灸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中专中医学毕业证书(此证书按照行业要求可作为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依据)。

 十二、学生就业去向:“乡村医士班”学生属国家单独招生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学生进校前必须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在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后,按协议回约定的村卫生室工作8年以上。

   


附件2:

 

乐山市“乡村医士班”学员培养协议书

(供参考用)

 

 

甲方: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学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监护人: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填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乡村医士班”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该项目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送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选送各县(市、区)一定数量的初中、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到学校学习,完成全日制普通中等医学教育学习并取得毕业资格,到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定向服务8年(含8年)以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乡村医士班”项目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乡村医士班”学员是指乐山市为补充村卫生室从事医疗保健及基本公共卫生的工作人员,依据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医学生免费定向培养项目,自愿参加并获准接受免费培养的学员须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有毕业证书,下同),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定向到村卫生室服务。

第二条 乙方清楚知悉定向培养乡村医生的内容,自愿参加“乡村医士班”项目,并承诺:

(一)完成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医学专业全部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资格。

(二)取得毕业资格,到双方约定的        县(市、区、自治县)       乡(镇)           村卫生室服务,且在约定的村卫生室连续服务8年(含8年)以上。

二、甲方权利

第三条 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校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乙方于毕业后及时到定向村卫生室服务。有权不变更在服务期间乙方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上的执业地点。

第四条 建立乙方的诚信档案,并将乙方诚信情况逐级上报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甲方义务

第五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后安排乙方到定向村卫生室服务。

四、乙方权利

第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学习教材费、新生入学一次性费用,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300元(每年计发10个月)。

第七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服务岗位责任,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上岗服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安排服务岗位。

第八条 按规定到定向服务的村卫生室上岗服务后,根据完成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经绩效考核后,享受相关政策补助资金。在村卫生室服务8年后,符合考核招聘条件的,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经考核招聘后,可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

五、乙方义务

第九条 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甲方签署定向服务协议,承诺毕业后回协议指定的村卫生室工作服务8年及以上,学业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学校发放服务报到证15日内,须到甲方报到,并办理服务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定向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期内,应当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不得在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可在本县(市、区)村卫生室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服务期内,不得以升学、培训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校期间考核结果达不到学校授予毕业证书条件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按时取得是指在本协议约定的学制期限内,中专自录取之日起3年)毕业资格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补助等费用。

(二)在学校允许延期毕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在一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并于15日内到甲方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2)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学制年限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毕业资格,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按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学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减免补助等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毕业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村卫生室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乙方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减免补助等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减免补助等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的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减免补助等费用50%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减免补助等费用或其他违约责任,该不诚信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服务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服务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服务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解除与失效

第二十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支付相当于前述教育费用5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

(一)在校期间,经校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乐山市“乡村医士班”学员培养协议书》,在乙方履行协议约定义务8周年服务期满自动失效。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四条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交承担乙方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因本协议引发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学生姓名)

 法定监护人(签字):            (乙方签约时未满18周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乐山市"乡村医士班"招生计划分配表

县(市、区)

需要招生数

招生计划分配

备注

2016

2017

2018

市中区

15

8

7

 

 

五通桥区

2

2

 

 

 

沙湾区

40

10

10

20

 

峨眉山市

58

15

20

23

 

犍为县

16

 

16

 

 

井研县

20

20

 

 

 

夹江县

76

18

27

31

 

沐川县

74

20

20

34

 

峨边彝族自治县

8

8

 

 

 

合计

309

101

100

108

 


附件4:

乐山市"乡村医士班"学员报名表

填报单位:

序 号

乡(镇)、村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学  历

户籍所在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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