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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木业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夹江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到某木业公司现场检查,经现场查阅资料发现该企业存在木粉尘(硬)、其他粉尘、甲醛、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噪声、高温职业危害因素。通过调查查实:该公司未组织劳动者郑某某、毛某某等人进行2022年、2023年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夹江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了该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5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健康检查,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别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