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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乐山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3-20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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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探伤工序进行检测评价及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峨眉山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市内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一、该公司使用X射线探伤机从事探伤工作,该公司提供的由某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于2021年11月出具的《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检测建议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探伤工序放射部分进行检测评价”,但该公司现场不能出示探伤工序放射检测评价报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二、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但现场不能出示放射探伤岗位工作人员李某某、黄某某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经调查后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要求对探伤工序放射部分进行检测评价、安排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员工从事放射探伤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峨眉山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了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用人单位存在放射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需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放射检测,及时掌握相关作业场所的危害情况,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一步保护劳动者个人健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各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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