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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某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沐川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物业公司不能提供近半年以来的二次供水储水设备(水箱)的清洗消毒记录,经调查后查实该物业公司2024年以来未对二次供水储水设备(水箱)进行清洗消毒。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沐川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了该物业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二次供水成为保障居民用水的重要环节。《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更好的守护居民的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