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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乐卫函〔2022〕29 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为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2-2025年)》,结合乐山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共同制定了《乐山市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山市交通运输局 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乐山市中医药管理局
乐山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乐山市委员会
乐山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6月8日
乐山市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患病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2022-2025年)》《“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健康乐山2030”规划纲要》,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母婴权益,促进母乳喂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以提升全市母婴健康水平为目的,强化宣传教育、服务供给和政策统筹,维护母婴权益,健全母乳喂养全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提升母乳喂养水平。
——到2025年,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母乳喂养促进工作机制,支持母乳喂养的政策体系、服务网络、场所设施更加完善。公众获取母乳喂养知识的渠道多样顺畅,健康素养明显提高,母乳喂养指导服务更加科学规范,母亲科学喂养主动行动,家庭成员和用人单位积极支持,母乳喂养率不断提升。
——到2025年,母婴家庭母乳喂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母婴家庭成员母乳喂养支持率达到80%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孕产营养门诊的比例不断提高;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所有应配备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全市6个月内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传播科学知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教育。
1.全面开展社会宣传。
(1)加强日常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将母乳喂养宣传纳入部门经常性宣传内容。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墙报专栏、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科学、活泼的母乳喂养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母乳喂养,促进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母乳喂养的重要意义。
(2)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世界母乳喂养周”“全国母乳喂养宣传日”“世界早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母乳喂养科学知识和技能,提高社会公众健康素养,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氛围。
2.加强目标人群健康教育。
(1)强化目标人群责任意识。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强化父母及养育人是保障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营造母乳喂养家庭氛围,树立科学喂养理念,引导母亲坚定母乳喂养信念,家庭成员从营养、心理等多方面创造条件支持新妈妈实现母乳喂养,形成科学喂养行为。倡导孕妇孕期至少接受1次母乳喂养门诊咨询,鼓励家庭成员积极主动参与支持母乳喂养。
(2)加强健康教育针对性。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针对孕前、孕中及产后家庭,积极主动开展目标人群母乳喂养相关知识和技能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内容和载体,科学精准传播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大力普及《婴幼儿喂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促进母婴家庭成员知晓母乳喂养科学知识、掌握母乳喂养基本技能。根据健康教育效果,持续改进完善健康教育模式和内涵,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3.普及母乳喂养核心要义。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导母婴家庭树立科学喂养理念,促进形成科学喂养行为。婴儿出生后的前6个月,倡导纯母乳喂养,6至24个月的婴幼儿,在科学添加辅食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宣传母乳喂养有益母婴健康,可以促进婴儿体格和大脑发育,增强婴儿免疫力,减少感冒、腹泻、肺炎等患病风险,减少成年后肥胖、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还可减少母亲产后出血、乳腺癌、卵巢癌的发生风险。特别要普及母乳是婴儿无可替代的最理想的天然食物,让母婴家庭普遍知晓婴幼儿配方奶仅是无法纯母乳喂养时的替代选择。
4.打造支持母乳喂养的宣传阵地。鼓励医疗保健机构、社区、托育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母乳喂养科普宣传活动,扩大科普宣传的覆盖面,提升知识和技能的可获得性。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网络健全优势,加强母乳喂养知识普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发展和壮大母乳喂养宣传促进志愿者队伍,形成支持母乳喂养的广泛社会力量。
(二)健全服务链条,努力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1.强化孕期、产时和产后咨询指导服务。
(1)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发挥主阵地作用,通过规范设置孕妇学校、父母课堂、母乳喂养咨询门诊等,完善孕产期保健全程服务,将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作为重要服务内容,及时、主动向婴儿父母和家人提供,确保母乳喂养咨询指导贯穿孕期、产时、产后各项服务全过程。孕妇入院待产前至少接受1次专业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
(2)开设产科、新生儿科的医疗机构应执行分娩后尽早母婴皮肤接触、早吸吮制度,鼓励开展早产儿袋鼠式护理等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适宜技术,合理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促进产妇早开奶,强化分娩后促进母乳喂养成功措施落实,提升母乳喂养率。助产服务机构应做好产妇出院后母乳喂养随访,鼓励开设母乳喂养咨询热线或互联网服务。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提供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将母乳喂养指导服务作为重要服务内容。
2.做实新生儿和婴幼儿期咨询指导服务。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时,要结合婴幼儿营养喂养筛查评估,针对儿童养育人开展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帮助母亲和家庭成员掌握科学育儿知识。
(2)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重视高危儿、早产儿、患病儿童母乳喂养服务,提供针对性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做好哺乳期患病妇女母乳喂养和安全用药指导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药物咨询门诊,强化母乳喂养期安全用药指导。
(3)挖掘和传承中医药促进母乳喂养的独特优势,普及中医适宜技术,促进母乳喂养。
3.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服务网络。
(1)鼓励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母乳喂养咨询门诊或营养门诊,为广大家庭提供母乳喂养咨询指导,提高服务可及性。
(2)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保健科、妇产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儿童营养门诊、乳腺保健门诊等科室能力建设,将母乳喂养知识技能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医护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并纳入“三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促进母乳喂养为重点,强化爱婴医院建设和管理,全面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10项措施(2018版)》。要将爱婴医院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将爱婴医院监督管理与助产技术管理,产科、儿科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坚持“能进能出”动态管理机制,持续巩固爱婴医院创建成果,扩大爱婴医院影响力。
(4)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营养特色专科建设为抓手,促进医疗机构积极推广促进母乳喂养适宜技术,提升母乳喂养率。
4.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大力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网站、热线电话等多种服务方式,构建线上线下母乳喂养咨询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持续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及时解决产妇及家庭在母乳喂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妇幼保健院要通过实施市域妇幼健康“大手拉小手”行动,建立完善市级“云上妇幼”平台,广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远程培训指导,为群众、机构搭建母乳喂养咨询服务平台。
(三)落实政策制度,着力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
1.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权益。
(1)依法维护女职工生育相关假期待遇。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确保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生育奖励假、纯母乳喂养产假、育儿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式样见附件1),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爱婴医院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5个月间,为确系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据实开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并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式样见附件2)。非爱婴医院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
(3)为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创造适宜环境。用人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安全卫生,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有毒有害及放射污染等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附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女职工哺乳。
2.鼓励灵活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主动采取多种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便利。对女职工休完产假,自愿申请提前返岗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采取工作半天或隔天工作等多种灵活方式累计使用其应休未休生育奖励等有关假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通过相应缩短每天工作时长、在工作时间内分段使用、采取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予以安排。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采取居家办公等远程工作方式解决其哺乳困难。
3.推进母婴设施广泛覆盖。以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商场、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加强母婴设施建设,提高母婴设施配置率。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中印发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逐步建立服务功能适宜的独立母婴室,配备基本设施,突出引导标识,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正常运行。促进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设立哺乳室,提高配备率。引导托育机构设置与招收婴幼儿数量相适应的母乳接收和储存设施,健全母乳管理制度,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托育机构儿童营养喂养工作指导,不断提升婴幼儿母乳喂养的可及性、可持续性和安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研发母婴设施电子地图,方便有哺乳需求家庭快捷检索附近可用母婴设施,提高可及性和使用率。
4.加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建母乳喂养咨询指导师资库,建立健全师资管理机制,以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和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产科、儿科、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医护人员为核心培训对象,开展以母乳喂养咨询指导知识技能为重点的逐级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结果纳入“云上妇幼”平台人员档案管理,持续跟踪医护人员母乳喂养咨询指导成效,逐步建立完善母乳喂养咨询指导专业人才队伍。
5.着力融入相关政策构建母乳喂养支持环境。将母乳喂养宣传教育、服务供给、政策制度建立,特别是母婴设施配备等纳入省级儿童友好城市评价体系。开展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在健康乐山行动年度安排中,全面部署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点,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母乳喂养科学研究,大力促进高质量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试点开展公益母乳库建设,探索捐赠母乳社会志愿服务机制,形成全社会支持母乳喂养的友好氛围和支持性环境。
(四)加强行业监管,切实打击危害母乳喂养违法违规行为。
1.引导行业自律。引导市内登记注册母乳代用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生产销售。母乳代用品的包装、标签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机构推销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针对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教育从业人员自觉按照职业操守和规范要求履职尽责。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不得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不得允许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
3.强化执法监督。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加大婴儿配方食品包装、标签标识及说明书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对于母乳代用品领域的虚假广告宣传、欺诈误导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保障文明诚信的市场秩序。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责任。
三、具体安排
(一)制定方案(2022年5月-2022年7月)。
市级制定印发全市实施方案,各地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贯彻落实举措和任务分工,进行部署安排,做好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积极性,共同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二)持续推进(2022年8月-2025年6月)。
各地各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统筹部署,持续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加强日常业务管理和质量提升。适时对推进情况进行评估和督促指导,并对推进过程中的有益做法和特色经验进行梳理提炼,及时宣传推广。各地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每年对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年度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三)总结评估(2025年7月-2025年12月)。
组织开展终期评估,总结落实情况与实施成效,挖掘一批先进典型,对成效显著的方法措施进行归纳总结和宣传推广,持续改进母乳喂养促进相关策略措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要主动作为,密切合作,完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各项母乳喂养促进措施,为促进母乳喂养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和我市实际,研究制订政策制度和具体举措,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群众受益,目标实现。
(二)强化督促评估。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单位要梳理促进行动推进中的重点任务、重点环节和重点节点,狠抓工作落实,持续加强工作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要围绕主要目标和具体任务,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定期开展工作评价,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销账式管理。
(三)广泛开展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媒介,广泛宣传“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扩大社会知晓率,引导各方力量踊跃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式样)
2.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式样)
附件1
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式样)
XX医证 号
XX医院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存根
产妇姓名: , 身份证号: ,
于 年 月 日在XX医院分娩。产后系纯母乳喂养,按有关规定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
XX医证 号
XX医院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产妇姓名: , 身份证号: ,
于 年 月 日在XX医院分娩。产后系纯母乳喂养。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规定,请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
特此证明。
医师签名:
签证机构盖章(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式样)
爱 婴 医 院 纯母乳喂养产假 专 用 章 XXX医院 |
说明:一、章长×宽=4cm×2.5cm
二、字体、号规定:
1.“爱婴医院”:扁体行楷3.2号;
2.“纯母乳喂养产假”:宋体4号;
3.“专用章”:扁体隶书3.2号;
4.“XXX医院”:楷体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