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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卫函〔2021〕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乐山市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疾病防治工作情况。消毒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情况。
(二)学校、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中被行政处罚单位和2020年除随机抽查外以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0〕81号)和2019年5月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乐山市医疗卫生领域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专项整治方案》的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按照我市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基础上,市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根据我市监督工作实际,依托四川智慧卫监系统负责补充抽取、下达;县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抽查任务安排,结合当地监管行业实际,自行确定补充抽查任务,确保抽查单位总数不少于辖区内被监督单位总数的20%。
(二)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两库”清理维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三)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已下达的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央补助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资金,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市支队要做好对县(市、区)监督机构的指导督促,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部分监督抽查任务将通过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下达,各县(市、区)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市支队负责收集汇总,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简称“省总队”)。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市支队负责收集汇总,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总队,由省总队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疾控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疾控机构要在收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送当地卫生监督机构。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各单位要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各单位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并分别录入对应的系统。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各单位在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279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3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各单位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乐山市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要求(详见附件1-4),通过四川省智慧卫监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市支队负责加强对各地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督促做好“两库”清理工作,强化对各县(市、区)随机抽查工作的稽查。
联系人:张志军,联系电话:2495922。
附件:1.2021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1年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1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1年医疗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5.2021年卫生监督抽检任务调整申请备案表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附件下载:市卫健委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