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编办、民政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我市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工作,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现将《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我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规〔2020〕6号)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乐山市民政局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
附件下载:
附件:省卫健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施行)的通知 川卫规〔2020〕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