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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乐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代拟稿)》《乐山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代拟稿)》修改建议和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19-03-14     信息来源:市卫计局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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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5号)、《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提供规章保障。加之《乐山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乐府发【1993】)76号》已达不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10]3号)、《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乐山实际,我委牵头草拟了《乐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代拟稿)》、《乐山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代拟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lssawb@163.com

2.通信地址: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爱卫办(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白蜡街105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乐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代拟稿)》、《乐山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代拟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

附件:

1.乐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代拟稿)》

2.《乐山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代拟稿)》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2日

(联系人:陈平;联系电话:18090360406)

附件1:乐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纲要、意见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都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提高环境与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紧紧围绕健康中国、健康四川、健康乐山建设主题,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建设、群众健身公共设施建设和爱国卫生队伍建设,努力创造促进健康的良好环境,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单位等)、健康城市(县城、镇村等)创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建设;病媒生物防制、病媒生物实验室建设及业务培训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聚居区、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和相关生活设施,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改善流动人口聚居区、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全面禁止桔杆焚烧。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积极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巩固和发展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社区或单位)、健康城市(县城、镇村、社区、单位)创建成果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体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商务等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管辖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二条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各级爱卫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各级爱卫会每年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布置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

(三)市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评审与咨询专家库,负责本市各类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社区或单位)、健康城市(县城、镇村、社区、单位)创建暗访、技术指导、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推广爱国卫生工作先进经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向同级爱卫会提出工作建议;

(二)组织申报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单位)、健康城市(县城、镇村、社区、医院、学校)工作;

(三)参与、协助评审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社区或单位)、健康城市(县城、镇村、社区、单位)工作;

(四)对本辖区内已命名为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单位)、健康城市(县城、镇村、社区、医院、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配合同级政府绩效考核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六)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实施;承办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烟工作网络。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组织人员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建立“门前三包、院内四自”责任制度、病媒生物防制、清扫保洁、周末大扫除、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卫生检查评比和奖惩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六条各级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由宣传、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林业园林、城管、团委、妇联、工会及政府办等部门组成。各成员部门按照管行业、管爱国卫生的“一岗双责”原则,牵头落实本部门、本行业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任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在本市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当组织人员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应当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持续推进涵盖“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减盐、减油、减糖、健康口腔、健康体重、健康骨骼(简称三减三健)”、“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简称健康一、二、一行动)”、“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等内容的专项活动,提升个人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推动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为全面推进健康乐山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减少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精神疾病发生,保障职工身心健康。

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要进行健康素养基本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公益宣传活动。

车站、机场、商场、港口、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单位和住宅小区,要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第二十二条医疗健康机构要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精神卫生等疾病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四条体育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展工间操活动。

第二十五条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内防制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单位、业主开展防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单位责任制、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单位、业主、经营户、居民群众承担防制工作的业主主体责任。

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由当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应符合有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禁止生产、销售未标明批准文号、商标、化学名称、使用说明、出厂日期和有效日期、厂名、厂址等的卫生杀虫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和改善城市(县城、乡镇)建成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种类齐全,保证数量,满足需要。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建设垃圾处理场,保证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化、能源化、无害化”的发展方向,遵循有利资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行可回收类(塑料、纸制品、玻璃、金属、纺织品)、不可回收类(餐厨垃圾、树叶、灰土、砖瓦等)、危险类(灯管、油漆桶、杀虫剂桶、废电池等)的分类收集。

加强城市、县城、大型乡镇区域性大中型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实现密闭化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淘汰敞开式收集方式。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分类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垃圾处理系统。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区域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院内四自”)管理制度,监督落实卫生责任。

各机关、团体、个体经营业主、个人应当主动落实“门前三包、院内四自”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第三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各类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不得设置室内吸烟区。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三十三条全市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乱贴乱画、乱摆乱占、乱停乱堆、乱搭乱建;

(三)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四)禁止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污损公共设施,占用公共绿地种植蔬菜;

(六)禁止做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各级爱卫会应建立爱国卫生评价制度。组织对社会卫生水平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水平进行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扬:

(一)卫生及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经考核确定为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县城、镇乡、村等);健康城市(县城、镇村、单位)的;

(二)经考核确定达到病媒生物C级以上控制标准的;

(三)在爱国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在爱国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将由下一级爱卫会向上一级爱卫会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水平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三)对卫生城市(县城、镇乡)复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第四三十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爱国卫生管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责任,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乐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附件2.

乐山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监测培训、病媒生物实验室建设等必须经费。凡公共环境、重点区域、自然灾害发生时病媒传播疾病控制涉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目标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采取以治理孳生地、建立防制设施为主和物理控制、化学防制、生物防制相结合;单位、居民自我防制为主、专业队伍相结合,标本兼治。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管理、考核协调工作;

(五)按相关规定表彰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各级爱卫会成员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城市或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八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落实宾馆、酒店、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农业和农村、林业和园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落实农田、林区、城市园林、公共绿地、河流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业主落实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落实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娱乐场所、景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垃圾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七)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八)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共有部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社区负责。居(村)民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

(九)城镇居民区及居民区附设的垃圾房(桶、箱)、蓄粪池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产权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垃圾房(桶、箱)、蓄粪池、水塘、沟渠以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处理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一)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级爱卫会确定。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定期开展消杀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清除其孳生场所,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条医院、宾馆、饭店、广场(城市公园)、商场、超市、机场、港口、火车站、高铁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重点病媒生物易孳生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明确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人员;

(二)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室外合理设置灭鼠毒饵站;

(三)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四)定期开展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活动,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五)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鼠、蚊、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灭鼠毒饵站;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

(五)城市或县城(乡镇)建成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抗药性等监测及预警网络;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爱卫办,为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三)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研工作;

(三)协助本级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工作;

(四)做好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十四条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爱卫办备案。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人员基本情况等。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杀灭病媒生物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严禁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各级爱卫会成员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的,由本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乐府发[199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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